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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之(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187号案件

2008-09-10 11:24:50 来源:宋铁军


律师手记之(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187号案件

      08年3月20日应诉到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参加(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187号案件的庭审。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我对打赢这场官司信心十足。但在庭审中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我对司法的公正再次表示了怀疑。也让这场原本很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人为”变得复杂起来。

    案情简单不过,被告拖欠原告到期质保金56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按承诺付款。因此原告依法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拿所谓的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在拿出四份证据被我依依驳回后,又向法庭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令我没想到是法官竟然支持了对方的无理要求。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间上没有具体时间要求,但最迟不能迟于开庭提交。如果在当庭仍没有提交证据,就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也罢了,更令我为之气愤的是法官竟然有意以此为要挟,让我方接受调解。如果不调解,还要再次开庭。我委婉的拒绝了法官的无理要求。但法官这种“折腾”人的做法还是令我感到无比失望,也让这场我信心十足的官司多少蒙上了一层阴影。
    原本简单的案件,让法官人为变得复杂起来。由于没有答应法院调解的要求,可能还要开一次原本没有必要再开的庭。对于这种结果,在愤慨的同时更多的是无奈。但我决不会退缩,因为我始终坚信一点:“法律永远是公平的”。我方迟早会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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