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律师网

tls.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办案手记 > 正文

解除合同的通知形式

2008-09-10 12:55:45 来源:宋铁军


解除合同的通知形式

      7月份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在沙河口法院开庭,我代理被告应诉。由于原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全部交货,构成了对被告的严重违约,致使被告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为此我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解除案涉合同。
    对于能否在开庭过程中以《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合同的解除,存在一定的争议。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是通知对方,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上应该是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但这并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口头通知的形式。我认为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明确告知对方解除合同就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通知形式。在开庭过程中作为一方答辩的理由和观点以陈述的方式明确告知对方,这是一种很明显的通知方式。而且在庭审笔录中也会明确的记载主张解除合同方的观点。另一方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因此该种通知方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也具备可操作性,是完全可行的。
    至于是否能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此案最终还得看法院最终的判决,但在此案中我已经提了出来,算是作为一个尝试吧!尽管说法不一,但我坚信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