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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
2008-09-10 11:53:03 来源:宋铁军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在进入申请执行阶段后,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就是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双方所关注的焦点。对于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所包括的范围(即那些金额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实践中争议很大。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执行案件适用标准不同。现就自己办理过的几件执行案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大家共同就此问题予以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或裁决生效后,败诉方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除给付金钱义务外,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金钱债务利息。对于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以及计算利息标准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93条和第294条里均有明确规定,对此没有争议。但对于计算金钱给付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上(也就是执行标的的计算基数)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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